依照本法规海融付pos机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境外的洗钱和融资活动,危害我国主权和安全,侵犯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境内金融秩序的,依照本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中落实反洗钱审查要求,将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线索,移送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根据需要请求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该机构开展反洗钱资金监测,接收、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移送分析结果,报告工作情况。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机关,评估国家、行业面临的洗钱风险,发布洗钱风险指引,支持和鼓励及洗钱领域技术创新,及时监测与新领域、新业态相关的新型洗钱,根据洗钱风险状况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监督管理措施风险。
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并应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应当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关注、评估运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等带来的洗钱风险,根据情形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洗钱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应据情况简化客户尽职调查,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与客户依法享有的医疗、社会保障等相关的基本、必需金融服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处罚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