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事律海科融通pos机师:未签订书面合同被拖欠货款律师助当事人成功追回
自2020年起,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达成了一项口头协议,约定商贸公司自当年5月起定期为科技公司提供蔬菜,而科技公司则按照约定结算货款。
在2022年3月之前,两家公司的合作一直非常顺利,双方都能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商贸公司按时送货,科技公司也及时结算货款。然而,从2022年4月开始,尽管商贸公司仍然一如既往地为科技公司提供蔬菜,但科技公司却开始频繁拖欠货款。截至2022年8月31日,科技公司累计拖欠商贸公司货款共计174005元。
面对科技公司的拖欠行为,商贸公司多次进行催讨,但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无奈之下,商贸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此案进行起诉。
在接受委托后,恒略律师迅速开展了代理工作。虽然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律师通过收集和分析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等证据材料,成功确认了商贸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确定了科技公司尚欠的货款数额为174005元。
律师认为,科技公司应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继续向商贸公司履行支付未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同时,由于科技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商贸公司有权要求科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为了最大化地维护商贸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商贸公司能够及时收回货款,律师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追加了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秦某为被告,并要求其对科技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完全支持了商贸公司的主要诉求。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商贸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确实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对欠款数额没有争议。因此,科技公司应履行支付未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同时,由于科技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被告科技公司应给付原告商贸公司货款1740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9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